林志漂律师亲办案例
QQ群抢红包踩雷构成赌博罪
来源:林志漂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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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余某产生向网络陌生QQ群主租用QQ红包赌博群,自己坐庄与群主召集的赌客对赌营利的想法。被告人余某出资190万本金,并购买了4合笔记本电脑、5合平板电脑、13部苹果手机等参赌工具,选址于大田县广平镇XXX家作为赌博窝点,以“QQ抢红包踩雷”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余某以营利额0.4%至6%股份分红雇佣郑某等六人为操盘手,管理电脑及抢红包软件;雇佣郭某等四人负责找二维码,雇佣张某等七人进行赔付。至2018年10月10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打击关闭,当场抓获被告人郭某等并査扣5台笔记本电脑、8台平板电脑、22部手机。被告人余某等人参赌期间,涉案赌资198.9万元,营利8.9万元。到案后,17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本人的罪行,被告人余某等共退出赌资198.9万元。

辩护人提出:本案在公安阶段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各被告人刑事拘留,在审查批捕阶段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赌博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营利方式不同,开设赌场犯罪的组织者、经营者一般是以抽取红利、抽水作为其营利手段,只赚不输,不会发生亏损的情形。因为开设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一般不参与赌博,其是以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等服务而赢利的。赌博罪中的营利是指庄家、赌客通过赌博来赢取其他参赌人员的财物,输赢皆有可能。本案犯罪嫌疑人余某只是在QQ群里坐庄赌博,有输有赢,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两起赌博行为其中一起犯罪嫌疑人余某输了6万元。可见,犯罪嫌疑人余某的行为属典型的赌博行为,而不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等17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网络赌博,涉案赌资及营利计人民币198.90723万元(其中非法营利8.90723万元),其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依法惩处。最终判决主犯被告人余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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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漂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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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志漂
  • 执业律所:
    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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