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漂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来源:林志漂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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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2月18日、12月25日2018年1月9日、1月10日,被告人高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以牟利为目的,擅自以65-70元/斤的价格分四次先后出售2只猴子冻体(已找毛去内脏)、3只猴子活体给黄某(已判刑)。高某通过邵武至泰宁的班车将2只猴子沫体、3只猴子活体寄送给黄某,黄某通过手机微信将购猴款转账给高某。2、2017年12月11日、12月17日、12月19日,被告人高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以牟利为目的,擅自以40元/斤的价格、760元、1240元、840元的总价分三次先后出售3只“黑麂”死体(已破肚去内脏)给陈某(已判刑);2017年12月11日,高某300元/两的价格、1000元的总价出售第一只“黑麂”的“黑麂”血给陈某。高某通过邵武至泰宁的班车寄送3只“黑麂”死体和“黑麂”血给陈某,陈某3只“黑麂”死体带回家去毛处理后拿到泰宁农贸市场的推位上零售,“黑麂”血被陈某自己食用。陈某通过手机微信分两次将3只“黑麂”及“黑麂”血货款转账给高某。经辨认和鉴定,被告人高某非法运输、出售的“黑鹿”死体3只为黑麂,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测算,3只黑麂经济价值为75000元。被告人高某2018年3月14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列为刑拘在逃犯罪嫌疑人进行网上追逃,同年4月2日到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辩护人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黑鹿”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法运输、出售“黑鹿”两只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在公安阶段为了取保候审,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通过照片辨认承认自己所收购和出售的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黑鹿”,在未取保成功的情况下委托本辩护人介入。辩护人为其分析了案情及规定,他又后悔之前的供述,还准备翻供。因本案被告人有自动投案情节,若翻供不成则十年的刑期不可避免,因此辩护人不建议被告人翻供。鉴于本案没有实物证据,且黑麂死体(已破肚去内脏),辩护人在检察院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本案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而非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辩护意见,被公诉机关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运输、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活体3只、冻体(已拔毛去内脏)2只价值人民币8350元、非法运输、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麂死体(已破肚去内脏)3只价值人民币7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ー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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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漂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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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志漂
  • 执业律所:
    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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